上海法院:虚拟币电诈引流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应考量犯意联络与稳定协作等因素
AI 摘要
一句话摘要: 上海法院明确虚拟币电诈引流人员构成共犯需考量犯意联络与稳定协作。 关键事实: 包某霞团伙与境外诈骗组织直接对接并冒充教育机构引流,致30人被骗234万余元,团伙用虚拟币结算薪资,法院判处主犯十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动执行者一般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涉及主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包某霞, 薛某, 顾某佳 可能影响: 为虚拟币相关电诈案件提供司法裁判参考,明确引流环节的罪责边界,强化对利用虚拟币洗钱和结算的打击力度。 是否值得继续跟踪: 是,该判例可能影响后续同类案件审理,并推动监管对虚拟币支付渠道的进一步收紧。 噪音/炒作风险: 低,内容为法院正式裁判规则,具有法律效力,非市场传闻或情绪化报道。